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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苹果助手手机游戏运营服务框架协议 网签 2019

文章来源:XY苹果助手作者:逍遥手游网发布时间:2019-01-14

XY苹果助手

手机游戏运营服务框架协议(网签)

XY苹果助手手机游戏运营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由 (以下简称恺英)和贵司签订。

鉴于:

1、贵司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公司,对框架协议内手机游戏拥有著作权或合法授权,拥有先进的网络游戏产品研发技术和维护技术,并在网络游戏研发及维护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恺英是依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续存的公司,是无线信息技术及应用服务提供商,拥有优质、完善的网络信息服务及发行渠道,并在网络游戏运营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3、双方同意利用其各自的技术和信息优势,在本协议约定期间及区域内,就合作手机游戏在运营平台上运营开展合作。

第一条 定义条款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应按照本条对相关用语作出唯一、确定的解释。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否则任何一方均应按照本条对相关用语作出唯一、确定的解释。

游戏标的物

指可运行于智能手机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及其后续的更新、升级版本,具体游戏由双方以补充协议方式确定

运营服务

恺英通过合作运营平台的市场推广服务,吸引网络用户,并在平台上接受游戏服务并充值,恺英通过合作运营平台对游戏标的物进行合作运营,并向网络用户提供游戏标的物的服务与支持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和运行使用游戏标的物的服务器端软件包,并授权网络用户安装、运行和使用游戏标的物,向网络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发行并销售游戏相关产品与服务等。

运营平台

经合法授权恺英合作的下游游戏标的物运营平台。

运营区域

大陆地区门和地区除外。

虚拟货币

指游戏标的物内的通用虚拟货币,人民币(元)与通用虚拟货币(个)的兑换比例由本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若游戏中出现充值赠送行为,以双方约定的具体比例为准。

硬件资源

指为运营游戏标的物而投入的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器组与IDC资源组成的计算机硬件组。服务器组指由贵司提供游戏服务所必需的所有硬件设备和带宽资源,包括安装架设游戏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下载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和其他运营所需服务器,并将服务器置于适合提供游戏标的物运营服务的在线网络环境之中。

IDC资源

指确保服务器组提供正常服务的软硬件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接入互联网所需的IP地址、带宽、服务器托管机柜等。

网络用户

指任何通过运营平台注册、登录游戏标的物的互联网用户,网络用户在游戏标的物中充值并进行有效消费后可被定义为消费用户。充值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银、支付宝、易宝、神州行、联通卡、电信卡、应用内计费、声讯充值等方式。

运营收入

指通过恺英合作的运营平台及推广/渠道引入的网络用户,在运营平台对游戏标的物进行充值所获得的来源于网络用户的人民币收入。

知识产权

指按照中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与著作权、商标权、域名及商业秘密等有关的一切体现智力成果的权益。

用户数据

指网络用户因注册、接受游戏标的物的运营服务而产生、持续、更新的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游戏标的物内人物角色的外貌(脸形/身体等) 和特征(级别/经验值等), 物品箱以及其它任何与终端用户相关的数据;以及所有消费用户的付费信息, 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信用卡、地址、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件或者其它必要身份信息。

第二条 合作条款

2.1 就游戏标的物,贵司授权恺英在授权区域与授权期限内拥有有偿的、可撤销、非独占、不可转授权或分授权的以合作为目的的运营和市场推广权利。未经贵司书面授权,恺英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进行游戏标的物的复制、发行以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等一切提供游戏标的物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

2.2 贵司在对游戏标的物及其衍生产品进行重大修改及发布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恺英,方便恺英展开运营相关的宣传与推广活动。

2.3 恺英负责为游戏标的物提供宣传、推广等支持与服务,双方共同在运营平台上建设专属于游戏标的物的游戏专区。

2.4 贵司负责提供和维护游戏标的物运营所需的硬件资源,硬件资源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均归属于贵司。贵司拥有游戏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对此承担责任。

2.5 贵司负责投入硬件资源,并保证游戏标的物的正常运营。

2.6 恺英负责确保合作平台建立人民币和游戏标的物虚拟货币的兑换计费接口,以方便网络用户完成游戏账号的人民币充值,实现人民币对虚拟货币的兑换。人民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比例,均依据本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予以确定;上述兑换比例若需修改,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予以变更。兑换计费接口完成后,恺英根据运营平台的网络用户真实充值记录向贵司发出虚拟货币兑换指令;贵司根据指令与虚拟货币兑换记录向网络用户发放虚拟货币。双方均能够通过后台计费系统查询网络用户的充值与兑换信息。用户充值后不能成功兑换相应的虚拟货币的,由贵司负责处理。

2.7 贵司应在服务器安装完毕同时,向恺英提供必要接口以供恺英通过该接口查询游戏标的物的在线人数、角色属性、兑换信息、消费信息等,但恺英不得擅自增删、变动上述信息;若上述信息已经贵司加密处理,贵司应当向恺英提供查询通道,恺英对贵司提供的上述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2.8 贵司授权恺英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为推广、宣传游戏标的物而合理使用贵司公司商号、商标及游戏标的物的相关权利。

2.9 未经贵司事先书面同意,恺英不得擅自登记与贵司商号、企业标识、商标或者游戏标的物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游戏标的物的名称、地图、角色或物品、原画等)相同或者类似的任何知识产权。

2.10 贵司保证合法拥有游戏标的物除版号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涉及游戏标的物的任何侵权行为及知识产权纠纷,均与恺英无关。由此给恺英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司负责赔偿。

2.11 贵司承诺办理并且取得运营标的物游戏所涉及的所有政府审批、许可、备案和注册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游戏游戏运营备案、软件著作权等。

2.12 双方应当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及终止后壹年内妥善保存本协议全部合作记录与信息,无论上述记录与信息以何种形式存在。

第三条 权利义务条款

3.1 贵司的权利和义务:

3.1.1 贵司承诺拥有游戏标的物及其衍生产品在合作期限与授权区域内的合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及运营网络游戏的合法资质,本协议签订时,贵司应同时向恺英提供其拥有游戏标的物的权利登记证明文件或获得授权的证明文件(提供加盖贵司公章的复印件)。如因贵司对游戏标的物的权利存在瑕疵,造成恺英、游戏用户或其他第三方损失的,贵司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1.2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遇第三方提出权利异议的情形,贵司应在收到恺英通知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恺英采取相应的措施。

3.1.3贵司拥有硬件资源最高且唯一的管理操作权限以及基于上述权限的硬件资源管理操作权限的分配权。

3.1.4贵司拥有对游戏标的物的最终决定权与最终修改权,若对游戏标的物的重大修改,贵司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恺英,以保证游戏标的物在运营平台的正常运营。 

3.1.5贵司就游戏标的物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包括游戏标的物的版本更新、升级),应及时在运营平台就变更内容通过公开渠道对网络用户进行公开、明确的公告与说明。

3.1.6在运营期间,贵司应提供给恺英游戏标的物相关的技术接口、计费接口、查询工具接口与相应查询权限,以保证恺英进行相关的运营活动。

3.1.7 贵司须配合恺英处理游戏标的物的常见问题、游戏基本规则及虚拟道具兑换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解决客户在游戏中遇到的问题,提供问题解答。

3.2 恺英的权利和义务 

3.2.1 恺英承诺对运营平台拥有监管资格,恺英具备优秀的市场宣传推广能力以履行本协议。

3.2.2 恺英应当依据本协议对游戏标的物进行市场宣传与推广。恺英有权出于实现本合同约定目的将游戏标的物的文本、图片用于与游戏标的物运营具有实质性关联的广告资料、促销资料上,但贵司指定的保密信息或尚未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除外。

3.2.3 恺英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贵司公司商号、商标及游戏标的物名称及内容等信息。在市场宣传与推广中,恺英不得对贵司的商号、商标、游戏标的物名称及内容等信息进行任何形式的改动。

3.2.4 恺英应根据自身的渠道和其他市场资源积极对游戏标的物的运营进行积极、正面、良好的市场宣传与推广活动。

3.2.5 恺英应根据排期将游戏标的物的宣传方式、宣传渠道及宣传资料制作等相关信息提供给贵司,贵司应提供必要配合与支持。

3.2.6 如遇第三方向恺英就游戏标的物的知识产权提出异议,要求恺英在运营平台上删除游戏标的物或者断开用户下载链接或提出其他权利主张的,恺英应当及时通知贵司;但恺英有权先行对第三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根据自己的判断决定采取相应的删除、下架或断开链接等措施,除非贵司在接到恺英通知后24小时内提出反证或者权利保证声明且认为第三方的主张明显不合理。

3.2.7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恺英接到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等发出的有效法律文书或其他文件等对游戏标的物及其权利提出疑问或要求,恺英将予以配合并执行行政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决定。

第四条 运营收入分配条款

4.1 双方确认,对游戏标的物在恺英运营平台上产生的运营收入按照本条款进行结算与分配,运营收入依据恺英的计费系统最终确认。

4.2 游戏标的物在运营平台的正式商业化运营期间,双方运营收入分配比例由本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

4.3若双方就运营收入的统计数据存在异议,则按照以下方式解决:若双方统计数据误差不超过0.5%(以恺英数据为基数),则以恺英的统计数据进行结算;若双方统计数据误差超过0.5%(以恺英数据为基数),则双方应重新核对当月统计数据,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统计数据误差导致当月结算停滞的,不影响之前或之后无误差月的结算与分配。

4.4 结算方式:双方按自然月(自每月首日0时起至该月末日24时)结算。

恺英应当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贵司提供上月运营收入对账单,贵司在收到对账单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对。贵司在收到对账单后五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贵司确认对账单无误。贵司确认对账单后应向恺英开具正规发票,恺英自收到贵司发票后的三个月内,将贵司应分收益支付到贵司规定的指定账户。

4.5当某自然月贵司收益不足人民币1000元时,恺英有权将贵司该月收益自动延期到下个自然月累计结算,合同履行期间内的最后一个自然月收益除外。

4.6 联运分成方式由双方在市场标准范围内进行约定,具体分成比例以邮件确认为准。

第五条 客户服务

5.1 贵司应就游戏标的物提供客户服务。贵司应向网络用户公开提供具体、明确的客户服务方案,负责承担游戏标的物的常见问题解答,受理游戏基本规则及虚拟道具兑换问题引起的用户咨询和投诉,解决客户在游戏中遇到的问题。贵司在其宣传资料和运营平台专区明确标注客户服务热线和客户服务办法。

5.2 贵司负责提供游戏标的物相关资料和游戏标的物运营常见问题的处理方式,在游戏标的物通过运营平台的运营期间,应对恺英客服人员进行必要的客服培训。在恺英客服人员掌握相关技能后可直接向用户提供客户服务。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 任何一方通过订立、履行、终止本协议所获得的另一方信息,应视为专属于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信息持有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使用,但本协议第6.2条规定的除外。

6.2 在下列情形下,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对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做出必要、合理的披露:

6.2.1 法律明文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明确要求;

6.2.2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已经进入公共知识领域;

6.2.3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

6.3 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协议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终止运营条款

7.1 无论游戏标的物因何种原因导致停止在运营平台上进行商业化运营,双方均应积极完成终止运营前后的各项义务。

7.2 贵司应提前六十天在运营平台专区首页显著位置向网络用户公告终止运营的通知,通知内容应至少包括终止运营时间、终止运营前用户持有的虚拟货币处理方式等。

7.3 贵司向网络用户正式发出终止运营通知后,在与恺英商定的时间内关闭支付渠道,网络用户将无法通过运营平台进行充值。双方共同解决因终止运营产生的用户投诉等事宜,共同就向网络用户已经充值的货币提供处理方式和渠道,以确保网络用户权益。但因贵司的游戏标的物停止运营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贵司最终承担。

7.4 自恺英运营服务正式终止之日起,任何一方均应停止使用包含另一方LOGO、商标、商号、游戏名称、游戏关键字等含有知识产权的资料、素材与信息,否则视为侵权。

7.5 本协议运营到期终止或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任一方的原因导致协议终止的,如涉及向网络用户退费和/或赔偿的,则由恺英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前述所提用户进行退费和/或赔偿,退赔后,双方按协议终止前一月依据本协议确定的分成比例各自分摊退赔金额。

在贵司不存任何违约情况下,若因恺英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运营的,由恺英负责对游戏用户进行退费和/或赔偿。

在恺英不存任何违约情况下,若因贵司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运营的,由贵司负责对游戏用户进行退费和/或赔偿。但可先由恺英向用户进行退费和/或赔偿,退赔后10个工作日内,由贵司向恺英负责退赔全部金额,若贵司不按照前述约定支付用户退赔费用,恺英有权在贵司分成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八条 争端解决条款

8.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和解释适用中华法律。

8.2 凡因本协议之订立、履行、终止所引起的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端,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文件送达

    9.1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有向对方发送的的通知、意见、文件或其他意思表示(统称文件)均需按本协议首页所载联系地址和方式送达,除非收件方已以书面方式提前通知发送方变更联系地址和方式。

9.2  任何符合9.1条发出的文件,按下列方式应视为送达: 

9.2.1专人送达的,以收件方签收日为送达日;收件方拒不签收的,则收件方拒不签收日视为送达日。

9.2.2 经电子传送确认的传真、电子邮件发送的,以成功发出传真、电子邮件日为送达日。

9.2.3 通过已付费的国内普遍认可的快递服务发送的,以收件方签收日但最迟以发送方交邮之日起第3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9.2.4因收件方联系方式无效、不畅通而被退回或送达失败,则文件被退回或送达失败之日视为送达日。

9.3 收件方任何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前台、门卫、保安等)对送达文件的签收视为收件方的有效签收。

第十条 反商业贿赂保证    

10.1 商业贿赂是指为获取与对方的合作及合作的利益,一方工作人员给予另一方工作人员(包括工作人员之家属、朋友或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士)的一切精神及物质上直接或间接的馈赠,包括但不限于回扣、娱乐、旅游、吃请等。甲乙双方除严格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规定外,还应坚决拒绝商业贿赂、行贿及其他不正当之商业行为的馈赠。

10.2双方应对对方员工持尊重、公平和诚恳的态度,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故刁难一方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另一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如有该行为,被索贿方及员工应向另一方举报并提供证据;如一方明知被索取合同金额以外的财务或利益而不予举报或告知的,视为被索贿方严重违约。

10.3 若一方违反本规定,贿赂另一方任何员工,以图获取任何不正当商业利益或更特殊的商业待遇或不配合另一方查处其员工的受贿行为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停止双方间一切合作,并要求违约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或者所涉订单(合同)金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十一条 协议其他条款

11.1 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 1年,自《标的物》正式商业化运营并收费之日起算。

11.2本协议若到期前30日内,双方无不续签意向的,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本协议可依此自动往下续期。

11.4 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不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11.5 双方同意,本协议若有变更,以运营平台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无需双方重新签字盖章,最新版本对双方均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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